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街X号二楼A室。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荣,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某某,女,昆明市X路X号个体工商户“云华音像”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