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被告伍X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X镇二居委会二组。
被告伍X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伍X贞。
被告伍X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被告伍X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被告伍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月塘居委会X组。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易XX与被告伍X明、伍X香、伍X贞、伍X平、伍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易XX诉称,原告之夫伍X怡于2008年3月2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化县支行(以下简称新化农行)存款2万元,2009年9月伍X怡病故,在病故之前,口头立下遗嘱将其在新化农行的存款2万元由原告继承,原告请求继承该遗产。被告伍X明、伍X香、伍X贞、伍X平、伍X均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该遗产应归原告所有和继承。
经审查,五被告系原告易XX与伍炳(本)怡之子女,伍炳怡于2008年3月2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化县支行南门分理处存款2万元。2009年6月15日,伍X怡立下口头遗嘱,约定该存款2万元归易XX所有和继承。2009年9月,伍X怡病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XX与被告伍X明、伍X香、伍X贞、伍X平、伍X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伍X怡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化县支行南门分理处的存款2万元及到期利息归原告易XX所有和继承。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易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