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伍海南,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原告伍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准予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无异议,同意离婚,但小孩应由被告直接抚养。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9年12月在广东东莞打工时自由恋爱相识,2001年元月23日在新化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李X鹏。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但近年来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告伍XX与被告李XX的婚生小孩李X鹏由被告李XX直接抚养;
三、已在谁方的财产即归谁所有,各自经手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周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