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XX就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1月29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2008年10月生下小孩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请求准予离婚。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29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0月15日生女孩李X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10月,双方因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共同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原告王XX的嫁妆有沙发一套、冰箱一台、25英寸彩电一台、席梦思床二张、音响一对、棉被六床,现均存放在被告家中。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无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的婚生女孩李XX由被告李XX直接抚养;
三、原告王XX自愿将其嫁妆留归被告李XX所有,以折抵小孩抚养费用;
四、已在谁方的财产即归谁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