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陆某某离婚后,原告经其子女及被告方亲戚的劝解,同时被告保证不再动手打原告,原告为保持家庭完整,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人俊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