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32岁。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46岁,系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47岁,系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娇与被告王某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受理。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某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娇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宏,被告王某栋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光均到庭参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姣与被告王某栋于1999年12月2日在慈利县赵家岗土家族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起名王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王某湘。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09年农历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双方家人之间的冲突后,原、被告开始分居。2009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但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唐某娇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棉絮10床、毛毯2床、被单被套12套、25英寸彩电1台、家庭影院1套、冰柜1台、液化气罐、灶1套、电风扇1台、高压锅1个、高矮组合各1套、沙发1套、方桌1张、圆桌1张、北京桌1张、书桌1张、梳妆台1张、碗柜1个、套柜4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在慈利县赵家岗土家族乡X村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的三层住房一栋。原、被告均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娇与被告王某栋离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子王某、婚生女王某湘由被告王某栋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王某栋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
三、原告唐某娇的婚前个人财产(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原告唐某娇自愿赠与婚生子王某、婚生女王某湘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修建的位于慈利县赵家岗土家族乡X村的砖混结构的三层房屋X栋,原告唐某娇对所享有的份额表示自愿放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娇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叶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