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迪坤(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杨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诉与被告杨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庭外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某元
审判员张人俊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