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女。
被告唐××,男。
原告汤××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1月,被告为照顾其子一直住在前妻家,影响夫妻关系,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3月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夫妻感情破裂,故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从未每月给自己3,000元生活费,家庭开销均用自己的钱,婚后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很好,2007年1月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一直欺骗自己,常不回家。自己就离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自己从2004年1月始至2007年1月每月交给原告3,000元。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原告支付财产补贴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6月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为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1月始夫妻分居至今。2007年3月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意见一致,唯对离婚后的财产补贴款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主张原告返还5万元,原告否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汤××与被告唐××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居住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缪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