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申请人朱xx要求宣告朱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被申请人朱xx和申请人朱xx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朱xx有高血压、脑梗塞病史多年,智能记忆进行性减退已三年左右,近两年来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分辨家人,与家人无任何交流。故申请人朱xx要求确认朱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0年8月3日,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朱xx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经该中心鉴定,朱xx患有混合型痴呆,其对事物的辨认能力存在明显障碍,意思表示不清,自我保护能力缺乏,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书记员朱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