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
被告孙某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物损费总计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自愿补偿原告韩某人民币15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