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26岁。2011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寻衅滋事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23时左右,康某到泌阳县X路中段“格格木KTV”接其弟康一某回家,在“格格木KTV”门口,看到有人无辜殴打康一某,康某上前制止,遭到郭某飞、徐某、郭某某、吕某等某某殴打,经法医鉴定康某的伤情为轻伤。康斌的朋友杜某某上前劝说时也遭到郭某飞、徐某、郭某某、吕某等某某殴打,经法医鉴定杜宝玲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康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某等某某证某,法医鉴定结论、协议书、收条、徐某户籍证某等某据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