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X县XX镇戴公庙村三十组因诉望城县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XX镇。

负责人张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湖南XX(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何XX,住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湖南XX(略)事务所(略)。

XX县XX镇X村三十组因诉望城县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XX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X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驳回XX县XX镇XX村X组的起诉。XX县XX镇XXX村不服而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为,依据《XX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调整村X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望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村X组申请,XX县人民政府批转XX县XX镇人民政府调查落实。原告以村X组名义起诉XX县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XX县XX镇XXX村X组的起诉。

XX县XX镇XXX村X组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虽然调整村X组的申请应当由村委会提出,但是受到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影响,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都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上诉人小组的村民是否能依政策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切身利益,因此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被上诉人作出是否准予分组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XX县XX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本案主要涉及到上诉人起诉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作为村X组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一、村委会提出申请分组报告,县政府在报告上有批复意见,但被上诉人未收到该申请报告及批复意见;二、即使被上诉人收到了,也只有村委会具有提起不作为诉讼的资格,上诉人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法院维持。

本院认为,XX县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依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调整村X组申请,XX县人民政府批转XX县XX镇人民政府调查落实。申请报告由XX县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该村委会有权就XX县XX镇人民政府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京华

审判员赵金福

代理审判员陈光辉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