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8月2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农历10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婚后,开始双方感情很好,后因生活琐事吵闹,原告曾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在宁远县X镇X路有门面房一座,无债权,有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被告周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成年,由被告周某某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位于宁远县X镇X路房屋一座,被告周某某婚前投入部分归被告周某某所有,房屋增值部分归周某所有。
四、借原告郑某某娘家1万元由原告郑某某偿还,其余债务各自所借债务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