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刘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雯艳。由于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4月双方在湖南省洪江市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两年之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婚生女孩张xx由被告直接抚养成人,并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经审查,原告刘x与被告张xx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雯艳。原、被告由于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2009年4月在湖南省洪江市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均陈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告结婚时无嫁妆。原、被告均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张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xx由被告张xx直接抚养成人,由原告刘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阳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人民陪审员周小桃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梁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