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1980年被告在原告的老家打工,后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蒋某,1982年9月25生育次子蒋某。原、被告结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常因鸡毛蒜皮之事对原告拳打脚踢,欲置原告于死地。1992年8月原告遇车祸,被告把原告获赔的12000元席卷而空。由于被告的粗暴无情,原告无法与被告相处生活,现双方已分居三年,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位于道县X村的一层半房屋一座及道县人民医院后面x的二层楼房屋一座双方各占一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蒋某自愿和好。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月恒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