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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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1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Ⅹ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ⅩⅩ,辽宁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ⅩⅩ,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ⅩⅩ,男。

上诉人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时ⅩⅩ、王ⅩⅩ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丽萍、审判员王志福参加评议,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购门市X区栅栏是否影响被上诉人对门市房的正当经营使用,以及是否应对栅栏予以拆除。原审法院仅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门市房前安装栅栏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事实,对于上诉人安装该栅栏是否是按照规划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安装该栅栏是否影响被上诉人房屋的采光、通行及经营使用等事实均未查清叙明。因此,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判决拆除栅栏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原审判决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本案争议,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裁判。

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裁定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吕丽

审判员白丽萍

审判员王志福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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