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天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X路X号。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某,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天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国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