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非执字第42-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荷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皮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系夫妻。)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皮某某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的[2011]岳非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皮某某已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双方已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销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明华
审判员李映春
审判员罗楚湘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谭露
附法律条例: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