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
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诉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1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撤诉,符合有某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某撤回对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八百八十六元五角、其它诉讼费二千零二十元,以上共计四千九百零六元五角,由原告xx有某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魏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