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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有某诉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

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诉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1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撤诉,符合有某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某撤回对被告xx建设投资有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八百八十六元五角、其它诉讼费二千零二十元,以上共计四千九百零六元五角,由原告xx有某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魏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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