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苋硎罄溃ㄒ煞笥猩迸煸⒅谰味笕猩泶槔鞘奔钤喞U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0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肖某某提出与被告乐某某离婚,被告乐某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劲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