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金竹山居委会新化组X号。
被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原告刘XX与被告陆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又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孩刘XX,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和,关系不断恶化。自2009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请依法判决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被告陆XX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原告的要求。
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后原、被告按农村乡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女孩刘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同居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和,关系不断恶化。自2009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与债务。被告嫁妆有高、矮组柜各一套,木沙发一套、彩电一台、席梦思床一张。现存放在原告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孩刘XX由原告刘XX直接抚养。由被告陆XX一次性给付原告刘XX小孩抚养费x元整,其款在本调解书送达时交清。
二、被告陆XX嫁妆高、矮组柜各一套、木沙发一套、彩电一个、席梦思床一张自愿留归原告刘XX所有,抵折小孩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陆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又专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