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春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苹,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
上诉人周某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某于2011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25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