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伙同杨某(已判决)酒后在大白线安阳县X镇X路段,拦截李××驾驶的一辆运输车,两人采取威胁手段索要现金70元。随后,在同一地点,二人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拦截李×驾驶的一辆运输车,正在要钱时,善应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杨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李××陈述、同案犯杨某供述、证人郑××、李×、陈××证言、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投案证明、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拦车劫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婵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张艳敏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