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之间,被告人白某某先后六次乘邻居李xx家无人之机盗窃财物。2008年5月9日,白某某第七次进入李家行窃时,被李的妻子周xx发现。后白某某赔偿李现金2500元。被告人白某某共盗窃财物价值12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白xx证言;被害人李xx、周xx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入室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09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明建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