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津城行处字(2010)第X号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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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云林
审判员张林
审判员韩先贵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