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核工业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核工业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核工业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核工业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52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吴某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