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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XX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履行职称评审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湖南XX(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住所地:XX市。

李某某诉XX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履行职称评审法定职责一案,X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X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李某某不服而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职称评定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就职称评定相关事项要求被上诉人予以答复的请求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京华

审判员赵金福

代理审判员陈光辉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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