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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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