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