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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湘潭市某某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红

审判员许艳红

代理审判员戴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懿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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