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
被告饶某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9月相识,199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贺某某。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8月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饶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贺某某由被告饶某某抚养,原告贺某某从2011年10月份起每月5日之前支付小孩抚养费2200元(含教育费和小额医疗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三、共同财产分割: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片XX栋XX房(权证号XXXX)和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X楼XX号XX名苑XX房归被告饶某某所有;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某楼XX号XX名苑XX房和湘XXXX别克牌轿车一辆归原告贺某某所有;房屋名下的银行按揭款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原告贺某某自愿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被告饶某某补偿款x元;
五、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
六、各人衣物(含小孩)归各自所有;
七、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