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开林因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开林: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7)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的(2007)汴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理由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三份司法鉴定书中的检材与实体不真实,其中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次刑事医学鉴定的鉴定人为同一鉴定人,但鉴定结论认定的伤口数据前后不一;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故上述三份司法鉴定书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本案证人宋合安(村医)关于给宋红涛缝合伤口的证言前后不一,证人康某某在2006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请求撤销原裁判,宣告申诉人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和宋红涛是前后邻居,宋红涛有一处和你的宅子相对。2006年7月6日早上,因下雨宋红涛挖土与你家发生争吵,双方持铁锨进行厮打,厮打中你致宋红涛的头部轻伤。宋红涛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715.9元,鉴定费640元,交通费218元,共计1573.9元的事实存在。

原审以你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你申诉称证人康某某的证言系伪造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况且康某某的证言只是所有证据材料中的一份,即使不采信该证言,你本人的供述、你妻赫娜的证言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你伤害他人的事实。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之处。关于你申诉称司法鉴定书相互矛盾的问题,经查,对被害人宋红涛头部的损伤程度,原审经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三次鉴定,鉴定结论均为轻伤。据此,原审法院认为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实体处理是正确的。同时,考虑到被害人宋红涛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让其承担一定责任,也是适当的。故你申诉时提交的宋营村委会的证明、宋振民、宋军合的证明材料亦不能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