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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任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甄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任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年10月9日作出的(2003)豫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省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省人大代表致函本院,要求依法办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甄某某申请再审称,《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伤残评定》确属不妥,请求撤销(2003)豫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再审申请人甄某某、再审被申请人任某某及甄某某提供的证人均无异议。甄某某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否认交警部门的责任某定。任某某的伤残评定是在法院委托下进行的,程序并无不当之处。甄某某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甄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胡锋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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