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湖南天地(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湖南天地(略)。
被告赵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9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1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