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的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省通信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二00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