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
被告长沙金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B区X-504.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金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