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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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6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

被执行人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的丈夫刘××生前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卢××的丈夫刘××生前在××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立雄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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