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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安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汤某,律师。

被告安华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安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称被告公司在本案受理后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华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红

审判员许艳红

代理审判员戴伟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邹梦月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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