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丈县小背篓茶业有限公司。地址:古丈县X镇树栖科。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古丈县小背篓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相邻通行、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4年4月原告公司依法成立,同年7月古丈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原告批准办理了相关征地、用地手续,原告修建了房屋。2011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开挖原告的屋基基坎,修建自家通道,使原告的整栋大楼随时面临地基不稳的威胁。同时,被告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在原来的平房上搭建楼房,并且其二楼楼房向某告方延伸约50公分,三楼的楼顶又再行向某告方向某伸飞檐40公分,其行为构成侵权,且其搭建的楼房严重影响了原告厂房的通风采光,影响原告的生产和工作。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不停止违章建筑的行为。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地基原状。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0年经村、镇X村建房,2004年7月原告修建楼房,其在修建房屋时未留足两房之间的间距,严重影响了被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使被告家房屋变得潮湿,无法居住,只能对房屋进行改造。原告所诉的通风、采光受到妨害,是原告在建房时不留足建筑间距所致,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古丈县小背篓茶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依法成立,同年7月办理了相关征用地手续,并修建了房屋,被告张某某家房屋位于该公司修建的楼房下方,双方房屋相邻。2011年6月张某某家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也未与古丈县小背篓茶业有限公司协商,便对原有房屋加层扩建,将原来的平房扩建为三层楼房,与古丈县小背篓茶业有限公司房屋二楼平齐。同时张某某家未经原告同意,开挖古丈县小背篓茶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范围内的基坎,加宽修建通道。原告认为被告扩建的楼房严重影响了其厂房的通风采光和日常工作,开挖基坎加宽路面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家现扩建的房屋保持现状,不得再加层扩建;
二、张某某家现扩建的房屋两头的建筑物也应保持现状,不得加层扩建;
三、原、被告双方如因建设需要,对现建筑物进行扩建,需双方协商同意;
四、在双方房屋相邻的空隙间,双方应保持卫生,张某某家不得堆放杂物,原告方也不得往下扔杂物、垃圾;
五、从污水处理厂通往张某某家的路,在原告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但张某某家可以通行;
六、张某某家开挖的原告方基坎,由张某某家用砖灌石保坎,限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古丈县小背篓茶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来红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