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陶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