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干部,现住(略)。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罗来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