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陕县大营镇温塘村第十五村民组诉陕县人民政府补正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08年8月11日作出的(2008)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3页“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误写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删去“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被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但该行为没有给上诉人造成直接的损失”的文字表述。

审判长韩轩

审判员陈春梅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