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8年8月11日作出的(2008)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3页“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误写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删去“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被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但该行为没有给上诉人造成直接的损失”的文字表述。
审判长韩轩
审判员陈春梅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