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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xx。

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等为由,要求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赔偿损失x.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长沙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1万元并赔偿损失25万元;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99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5元,由原告长沙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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