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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09)第1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麻行执字第32-X号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麻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田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取得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麻人口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谢钧

执行员舒伟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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