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547-X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孙某乙,女,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孙某丙,男,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孙某丁,男,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东侧。
被告河南省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X路西段。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锦江四季洋房营销服务部。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X路北侧第X幢X号商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新城花园。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等与被告李某戊等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已对肇事车辆(豫x及豫x挂)予以扣押,现被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保证金,请求对肇事车辆(豫x及豫x挂)予以解除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肇事车辆(豫x及豫x挂)予以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建平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