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4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仇某萍,湖南百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小林,湖南骄阳(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共需偿还给原告冯某某借款x元,被告周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给原告冯某某借款x元,被告周某某于2011年农历年底前偿还给原告冯某某借款x元,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冯某某借款x元;
二、如被告周某某按上述期限按时还款,则原告冯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周某某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应增加偿还x元给原告冯某某,即原告冯某某在被告周某某一次逾期后可按x元总标的扣除此前已付的部分,就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并同意将房屋作为执行标的依法拍卖;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合计89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