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X区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X区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个人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