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X区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X区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个人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志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