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平桥区人,小学文化,农民。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其弟尹某x及弟媳胡xx,在李家寨镇X村胡xx家门前,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尔厮打。尹某某用木棍将胡xx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胡xx右眼受伤后导致右眼盲目,伤情程度属重伤。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的亲属赔偿胡xx各项经济损失x元,胡xx对尹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人尹某x、尹某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及物证照片,民事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所在村委会亦愿意对其矫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恩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