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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某某诉被告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解某某,男,1961年4月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略),农民。

被申请人景某某,男,1960年3月生,汉族,陕西乾县人,住(略),农民。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的(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解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达成和解,景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人465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剩余部分申请人放弃,被执行人已将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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