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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男,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少成,湖南开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反诉原告)裴某某,男,51岁,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二段X号定王大厦X楼。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36岁,汉族。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2月19日11时50分左右,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驾驶湘x号轿车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新兴路口处往东左拐弯时,被告(反诉原告)裴某某驾驶湘x轿车沿万家丽地段由南往北行驶至此,造成被告轿车左前部与原告小轿车右角部相撞,双方就此交通事故产生了纠纷,原告2011年5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裴某某赔偿原告周某某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施救费和停车费180元、车损鉴定费420元、机动车财产损失x元,以上合计x元;2、要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周某某上述财产损失2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裴某某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周某某赔偿被告裴某某机动车财产损失1679元、车损鉴定费2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合计837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车辆损失2000元,该款项于本调解协议之日起20天内支付至原告周某某银行账户上(开户人:周某某,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白沙支行,账号:x),被告(反诉原告)裴某某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车辆损失4000元,此款于2011年7月22日给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裴某某的车辆损失167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协助被告裴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索赔;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本诉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裴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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