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37岁,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3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被告朱某某之母亲),女,59岁,汉族。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总共偿还给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x元,于2011年3月28日偿还给原告李某某x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李某某x元,于2011年农历年底前偿还给原告李某某x元;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86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43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思宇